现在小偷已经被捉拿归案,需要找到这些贼赃的下落。请你拿上这些东西,和我们一起去警察局,协助调查案件。”那警察继续说道:“鉴于购买贼赃属于非法行为,要不要对你进行拘留,还要对你进行调查后才处理,请配合。”
余苗傻眼了:这是肿么回事?买个东西也犯了法?要拘留?晕,我不要去警察局!
蓝为也愣住了:这余苗怎么会去买了贼货?买贼货当然是违法行为了。以前蓝为经常在电视新闻里看到:某个废品收购站,因为买了贼货,而被罚款的事,严重的还会被拘留。这余苗怎么会做这么愚蠢的事?
要不就是不知道是贼货,要不就是贪图便宜。想到爱占小便宜的余苗,蓝为相信,肯定是因为那些东西卖得便宜,余苗才会去买的。至于知不知道是贼货,这个就要问余苗才清楚。
要知道,会不会被拘留,跟是否知道是贼货还买有很大的关系。
《刑法》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: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、转移、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。情节严重的,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”因此要成立犯罪必须以“明知”为条件。
事到如今,余苗不想去警察局也不成了。如果强行不去,会被警察给强行拘留的。那时候,就算是不知情,也不好说清了。
蓝为赶紧劝说余苗配合调查,等调查清楚,只要不是明知还买的情况,最多就是罚点钱。
当然,劝说的同时,蓝为将相关的心理暗示也暗示给了余苗。没办法,其实她也不想这么做的,但依余苗以往的表现来看,就算不知道是贼货,可猜也能猜到。毕竟,那么便宜的东西,商店里可买不到。
怪就怪在,余苗贪图小便宜,在猜到是贼货的情况下,还努力的将价钱往下压了些,才买下了这些金首饰。那小贼也恨余苗压的价太低,可他又急着出货换成现钱,没办法还是卖了。
只不过,卖了之后,他便尾随在沾沾自喜的余苗之后,摸清了余苗住的地方,也搞清了余苗的私人信息,不为别的,只为了他日落网后能交待出贼赃的下落,也能恶心一下余苗,给她添点堵什么的。
所以,悲摧又可怜加可恨的余苗,便被警察蜀黍给找上门来了。
蓝为自然不想余苗出事。虽说她以前不喜欢余苗,可现在的余苗不是被她给改造得也孝顺婆婆,而且不难为黎冲了么?加上看在蓝康的面上,看在侄子蓝海的面上,也不能让余苗出事呀。所以,蓝为不惜花费巨大的精神力,将要注意的事项,都在秘密的心理暗示中,传达给了余苗。
其实余苗也只是贪图一点小便宜,确实没有造成什么重大的社会危害,所以,蓝为用上心理暗示,也没有过多的纠结,只求这件事过后,能让余苗吸取经验教训,不要再贪图小便宜了。
换了衣服后的余苗,最后还是在蓝康心痛的眼神中,蓝海蓝蓉惊吓的表情中,被警察给带走了。
警察一走,蓝康像无头的苍蝇一样,在屋里团团转:“怎么办?怎么办?”